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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3-04浏览次数: 10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诉

第一条学院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要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年、月、日。

五、证据。

六、申诉人签名。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申诉人申诉时除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和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评议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肆业。

第十一条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主文、事实及理由。

四、评议定单位。

五、年、月、日。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违规难以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次日起5日内报院长办公会议,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办公会议,则报院董事会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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