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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书院住宿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时间:2015-09-29浏览次数: 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德馨书院住宿管理制度》,遵守书院制定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齐、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制定

一条学生住宿必须按照分配的房间入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寝室以及空床铺。若需调换寝室,应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报生活老师批准备案,在获准后方可调换(见附件1)。如有违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书院将给予该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条学生入住时,每人发放钥匙一把,钥匙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加锁、私自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和私自配置其他寝室的钥匙。

条生活老师值班室原则上不外借寝室钥匙,若有特殊情况,需借用钥匙时,必须凭学生本人证件和辅导员签字的情况说明到生活老师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学生本人证件将于学生归还钥匙时归还。

条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男女生不得私自串寝,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不得擅自破坏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特别是隔离门、锁),违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书院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违反书院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从而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产生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接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见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不上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不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未经允许在外留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生活老师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凭相关证明向书院申请住宿,生活老师给予安排。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寝室清扫、维修或该寝室被分配他住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轻者,由生活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寝室内严禁酗酒、赌博,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其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者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分。

第十五条公寓楼内不准非法经商,一经发现,没收其商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寓楼内实行生活老师24小时值班,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公寓楼6:00开门,2230关门。2230以后进入寝室的同学视为晚归。

第二条对于晚归的学生,需出示学生证,并由生活老师登记在晚归单上(见附件2),晚归单每月汇总一次,生活老师将汇总结果通知到各辅导员辅导员对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将处罚结果在书院网站进行公布;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晚归者,需有辅导员签字盖章的证明,并提前告知生活老师。

第三条学生寝室内个人财产安全由学生负责。严禁寝室无人不锁门和晚上休息不上门,妥善保管好银行卡、电脑等贵重物品大量现金要存入银行

第四条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出公寓楼应主动告知生活老师,并登记姓名、寝室号及携带物品情况,否则生活老师有权扣留该物品,并交给保卫科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生应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护栏、脚梯是否安全,如有问题及时向生活老师报修。

第六条禁止带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进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安全通道及其附近堆放妨碍消防疏散的物品;不准私拆、乱挪、毁损公寓的消防器材和通行标志。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条凡发现公寓内有裸露的电线,应及时报给生活老师,生活老师派专人维修,禁止学生自己动手修理。

禁止学生在寝室违章用电(火):

1.学生寝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酒精炉、蜡烛等);

2.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杯、暖手宝等违章电器;

3.严禁在寝室内乱接、乱拉电线和私自安装插座、灯头等;

4.严禁私自拆卸、更换寝室内电路设备上的任何装置;严禁动用公寓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线;

5.寝室内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不合格、劣质和自治的用电设备;

6.寝室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堆放易燃杂物(如塑料瓶等)。

违反以上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除按规定没收器具外(见附件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生活老师将不定期的对各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并将查处结果告知辅导员,辅导员对违规者按照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在书院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书院各部门到寝室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在安全用电检查中,如有拒检、侮辱谩骂工作人员者,将对该生进行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公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寝室固定资产包括床/床板、床梯、方凳、书桌、铁皮柜、蚊帐杆、暖气片、门、窗玻璃、窗帘、滑道、门锁、开关、电插座、照明灯、马桶、晾衣架、空调等。

第二条寝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1.新生入住时,应准确核实该寝室配备的固定资产,确认无误后,到生活老师值班室,在固定资产登记单上签字。

2.该寝室寝室长为固定资产使用人及保管人,主要负责物品的完整,并监督寝室成员对物品的使用。

3.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

4.若出现寝室长更换现象,该寝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新任寝室长。

第三条寝室固定资产的核查

1.若资产不慎损坏,按原价赔偿。

2.物品如经核实属故意损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损坏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3)损坏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出学籍。

3.毕业生离校时,由寝室长核查本寝室固定资产,由本公寓生活老师核实确认后,在其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德馨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实行。

德馨书院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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